《天津市档案条例》颁布将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移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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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档案条例》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天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近日,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档案条例》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天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共8章54条,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和人财物保障,推进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深化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和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二是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全市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包括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鼓励支持馆际间业务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三是完善档案管理措施,聚焦重点档案资源管理保护,强化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技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机构改革和国企产权变动档案收集管理;立足天津城市定位突出专业特色档案收集;紧盯档案安全强化基础设施保障和安全管理,规范档案外包服务。四是促进档案开放利用,增加开放审核、利用和公布相关制度规定,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展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强化资政服务,挖掘开发红色档案资源,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五是突出数智赋能,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移交,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六是强化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完善定期报告和及时报告制度,明确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范围,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责任编辑:周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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