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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发布!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多建设厅 2024-04-03
阅读量:356

4月2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对《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细则》指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经湖北政务服务网向省住建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三)与申请书仪器设备配置表对应的仪器设备购置发票;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有特殊要求的人员资格证书及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


检测机构资历中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检测经历。


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细则》强调,省住建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程序》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详见全文)要求等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或改制的,可以承继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以下简称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按照许可的资质证书中专业类别及检测参数范围承揽业务,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签订检测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以单一合同将多个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个单位工程同一专项检测项目委托给多个检测机构,不得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样式内容;

(三)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证书范围承揽检测合同。除发生质量争议、质量事故或本地无检测能力外,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等专项的检测项目委托异地检测。


检测机构须按要求对重要检测项目的关键信息实施实时上传。确因设备原因或检测现场无信号无法实时上传,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保存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信息,并在48小时内完成数据上传工作


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的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抽测;

(二)询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组织检测人员理论知识考核、实施能力验证或进行比对试验,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能力评价;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4年4月2日—4月12日)。


关于对《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6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4年4月2日—4月12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反馈。

联系人:雷鸣

联系电话:027-67120978

电子邮箱:zazz@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周惠琴 】
标签:
湖北省住房和城多建设厅 质量检测 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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